【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事项描述】
资源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 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提供
2. 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提供
【办税流程】
纳税人——申请——是否受理
1、是——办理
2、否——补正或不予受理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5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66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