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之一:抵扣新规有大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将增值税率由四档减并成三档后,对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新规有较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产品高税率,农产品进项扣除力度不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二)产品低税率,其他农产品进项税额据实或按11%扣除
一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是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产品跨税率,分别核算才能加计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分别核算的,对用于17%税率的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保持简并税率前的抵扣力度,其他货物服务的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是其他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买价”的11%抵扣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论是否用于17%税率的货物、还是其他货物服务,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就不得加计抵扣,对用于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不再保持简并税率前的原抵扣力度,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普票抵进项,仅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新规中涉及的普通发票,仅适用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变化之二:“分期”才能“加计扣除”
为实现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引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按照新申报表填报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划分为“一般扣除”和“加计扣除”两个时段进行,“加计扣除”需要“分期”才可以实现。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扣除时点。
(一)“一般扣除”的抵扣时点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项抵扣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二)“加计扣除”的抵扣时点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领用农产品的“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变化之三:计算公式要准确
加计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在财税〔2017〕37号文件和国税总局19号公告中,并没有加计扣除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出现在国税总局19号公告的官方解读中,具体如下: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