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现金的情况。此时,购货方可能会选择用自己的固定资产来抵债。然而,企业收回的固定资产往往不是自己生产所需要的,还需要销售后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回抵债的固定资产如何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呢?
如某企业收到抵债机动车一批,价值300万元。如果直接销售按照2%缴纳增值税。如果首先列入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再销售,并且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