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房屋计提折旧入管理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对于房屋、建筑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房屋、建筑物是否在用无关;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根据受益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2、计提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文章,对于闲置房屋计提折旧入管理费用的税前扣除,其相关的依据说明相信您这下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了。想要知道更多税前扣除相关方面的知识,欢迎微信关注“会计情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