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发生了一笔30万元的广告费,当年尚未扣除。请问,这笔广告费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广告费因故未及时入账,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作为专项事宜到税务机关申报,扣减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次年抵扣应交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