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017-06-14 09: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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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40种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交的各项资料。

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40种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交的各项资料:

征前减免备案报送资料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养老院类的养老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婚姻介绍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殡葬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开展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举办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费或基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所收款项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开具票据存根。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为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与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规范证明材料。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门票收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科技部门对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材料。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服务业: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学校取得相关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军队系统空闲房屋租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军队空闲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转让或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应提供受赠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②继承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⑤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配偶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安置企业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

④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雇工8人(含)以上的适用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

个人住房转让免征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报送资料

管道运输服务:

(1)纳税人资格备案声明材料。

(2)《税务资格备案表》。

(3)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4)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纳税人资格备案声明材料。

(2)《税务资格备案表》。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

(6)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复印件。

扣减增值税优惠备案报送资料

退役士兵就业: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清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营业税优惠:

——安置企业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认定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安装企业老项目申请简易征收认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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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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