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钱不还账务上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借款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借款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6年2月 份向公司借款5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500
贷:库存现金500
2016年12月31日仍没有归还借款,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x 20%= 100万元.
如果上述私营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6年3月份向公司借款5000元,当月李某I资2000元,到2016年度终了仍没有还款,则李某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 5000+ 2000 ) -3500]x10%-105= 245元
向银行借款时作为利息外费用的顾问费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顾问费通常都有单独的发票,银行把利息收入转化为了顾问费.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87条规定,利息支出包括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上述条款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
对借款费用与利息不同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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