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总分公司而言,采用“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模式,项目部直接付款是可行的。
对于母子公司而言,即使这样操作,仍然违反“票款一致”原则。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体制的项目,在三流不一致情况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方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01、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实行统一资金结算,财务上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制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02、对于母子公司体制而言,只要母公司有资金结算中心,或叫资金共享中心(只限于央企),所付的材料款实际还是由子公司支付的,只是通过总公司的账户进行支付的。虽然表面上票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可以抵扣的。
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支付材料款,供应商开票给子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