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报废的固定资产配件怎么做会计凭证?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那么,对于处理报废的固定资产配件,其会计凭证可以这样做: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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