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开采出来的煤,用作公司车间作为燃料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您说的这种情况在所得税方面作不视同销售处理。
2、合伙企业并未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3、我公司购一项技术,当年作为无形资产开始摊销,年末未能及时取得该技术价款的发票,摊销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合伙企业并未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5、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现在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