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会存在哪些涉税风险?个人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公司的涉税风险
(一)合法有效凭证的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个人将资金出借给企业使用并取得利息,属于提供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如果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未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依据上述规定,该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取得利息,属于利息所得。企业在向其支付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履行该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还将面临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需缴纳的税款
如果张三2016年9月将10万元资金出借给某公司使用,约定年利率为10.3%。2017年9月,合同到期后张三应取得利息收入1.03元。
(一)增值税及附加
张三收到的1万元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首先需要判定张三取得的1万元利息收入,属于按期取得还是按次取得?如果属于按次取得,则张三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按期取得,则张三不需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执行不尽一致。个人认为,张三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一次性取得,应属于按次取得的情况,张三应该缴纳增值税。
由于张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0300÷(1+3%)×3%=300元
(二)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该税款由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问题是,企业应如何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条规定意味着,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做任何扣减直接按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该收入应按含税(增值税,下同)收入计算,还是按不含税收入计算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在计算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出租或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时,其计税收入均不含增值税。
虽然该文件并未明确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为不含税收入,但从税收政策的原理分析,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应按不含税收入计算。
因此,企业向张三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00÷(1+3%)×20%=2000元
三、结论
“营改增”还在过渡,一切都还在摸索。
如果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认为收入未超过3万元,不需缴纳增值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含税收入代扣代缴这都正常。见多了,也就习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