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含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由于这三种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凭证,所以称之为"三小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