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并税率的政策要点如何把握?
此次简并税率的政策文件,不是很复杂,相对好把握一些,在这里仅就一些要点强调一下。
(一)关于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目前有两套抵扣体系,通俗地讲,一是核定扣除;二是凭票扣除。
——税率调整后,对于核定扣除,要加大试点推行力度。在农产品加工、流通行业试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总局联合财政部先后在2012、2013年下过两个文件。截至目前,试点推行总体不错,但地区、行业的进展不平衡。据初步统计,全国已有32个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开展了核定扣除试点,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占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人的比重约12%,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占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约为38%。也就是说,全国还有4个地区未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已开展的地区中,行业覆盖最宽的已达到全部覆盖,比如北京,行业覆盖最窄的,只有1-2个行业,不平衡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税率调整后,各地要克服畏难情绪,进一步加大核定扣除试点的推广力度,鼓励纳税人采取核定扣除的方法计算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条件具备的行业,成熟一个,推广一个。在推行过程中,省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各地要注意相互协作,特别是周边地区,要多通气,把握好扣除标准,同一个行业,适当的差异可以有,但不能太悬殊,要注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负面舆情。总局也将开展深入研究,适时统一条件成熟的农产品行业扣除标准。
----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对于抵扣力度,上面已经讲过,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二)关于改革时点的衔接问题
7月1日是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大家要注意把握好这个时点前后的政策衔接,对于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要认账,该按13%抵扣的按13%抵扣,该按13%开票的按13%开票,实事求是地去处理。
(三)关于纳税申报的调整
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与以前相比,是略为复杂了一点,这也是我们反复权衡,尽量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必要微调。一是这样的调整,可以比较全面、清晰地反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适用的税收政策;二是作为国务院一项重要的减税降负措施,像营改增一样,政策效应、减税成果要进行后续的分析与测算,申报表进行这样的微调,也是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一个数据基础,以便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分析报表,而不用一户一户地去统计。所以,希望大家理解,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简并税率的政策的具体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