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从增值税转型内容看地区企业筹划空间?

2017-06-26 14:3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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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值税转型,便是从生产增值税转化为消费型,既然是改革,当然对地区企业来说,这里边有多少空间可以筹划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于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中部地区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利好”消息,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以求最大限度地从增值税转型试点税收政策中获益。

增值税转型的概念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称作增值税改革或增值税转型改革。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增值税转型的现状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满足财政收入需要看,生产型增值税因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比消费型增值税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造成了谁投资谁就要纳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二是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不公平,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

另外,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以免税,而国内生产的设备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影响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刺激投资,拉动内需并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试点,并通过采取投资过快增长行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和实行增量抵扣等办法,较好地解决了部分行业过热和财政减收两个突出问题。从试点情况看,改革效果已初步显现,今后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增值税转型其实是给企业减负,导向上是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纳税人合并、分立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对于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来说,将会影响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的计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如某企业分立为A、B两家企业,且都在试点地区内,A企业资产余额占原企业的40%,原企业上年应缴增值税为1000万元,而分立后A企业当年应缴增值税为600万元,则A企业新增增值税税额为600-1000×40%=200万元。

试点地区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但是,如果当期固定资产进项税较大,而当期增量较小的话,就不能及时抵扣,在连年增量不大的情况下,甚至永远都不可能抵扣,这也是增量抵扣的局限性。

但分立、合并的有关规定给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将是转型试点纳税人用足用活增量抵扣政策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合并、分立企业的办法,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限度退税。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增值税增长潜力大的企业,实现增值税的大增量,或者将增值税增长潜力大、占用资产比重小的分支机构分立出去,分出较小的基数,以实现后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尽量多的退税。

如某企业主要生产A、B两种产品,分别是两条完全独立的生产线,本年准备新上马C产品生产线,并投入使用。上年应缴增值税为2000万元,预测当年可以实现应缴增值税2500万元,增量为500万元,可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限额为500万元。本年新增C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进项税为600万元。按现有状况,将有600-500=100万元不能当年扣除。

经过对企业的资产结构进行分析,发现生产A产品的生产线占30%的资产,增值潜力大,本年可实现增值税1500万元;生产B产品的生产线占70%的资产,增值潜力小,本年仅可实现增值税1000万元。

如果将企业进行分立,由增值潜力大的30%资产和增值潜力小的70%的资产各成立一家企业,C生产线则由增值潜力大的新公司购进。则有如下的计算结果,30%资产新分立企业当年计算增量为1500-2000×30%=900万元,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600万元,小于增量,可以当年全部扣除。另外70%资产新分立企业当年计算增量1000-2000×70%=-400万元,因没有固定资产购进,也不用考虑抵扣问题。

与分立相反,如果企业存在没有增量或者增量较小而本期又有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可以采取合并措施,与增量较大而固定资产购进较小的企业通过合并来实现固定资产进项最大限度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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