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产房用于出租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2017-06-26 15:1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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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改增后,各行各业在增值税上也是悲喜各半,房地产企业自建房也在简易计税范围内。

1、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房地产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是怎么样的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即便选择了简易计税,如果没考虑后期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临时增加新的经营项目,那么就很可能顾前不顾后,顾左不顾右的情形发生,造成多缴税款。有的企业既有简易计税方法又有一般计税方法,核算会更加复杂。

房地产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营改增的亮点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采取了营改增平稳过渡的有力举措。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工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老项目,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筑施工清包项目,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与原营业税征收率一致。

3、房企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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