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还是否可行
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转型前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利用选择
二、对不同供应商做出选择,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纳税金额,同时对其产品的使用者也会产生税负的影响。由此对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人的选择,也会影响增值税税负。
三、增值税转型后,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还可利用
增值税转型本身不会对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影响。但是,企业应该关注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能会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调整,或者废除相关的优惠政策,或者重新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从事普通应税项目,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减税项目,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须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就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企业运输费用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购买车辆运输货物,也可以选择成立专门的运输公司来完成运输。增值税转型前,企业购买车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企业往往通过单独成立运输子公司,通过抵扣相关税款来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同样情况下,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是否有所改变呢?
五、实行商业折扣销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如果销货方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企业只有充分利用开具同一发票可以按折扣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效果。在这一点上,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致的。
六、实行现金折扣销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但是,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
例4:某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条件是3/20,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按照常规处理,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7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
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17000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上面所谈到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使得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97000×17%=16490(元)。
七、如何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营销工作中,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是比较常见的。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在增值税法中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主营产品的同时,赠送其他产品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在不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多销售本企业的主营产品。企业的主营产品在名义上没有降价,只要打开销路以后取消“加量”就可以了,不会影响企业产品的定价,也不会引起同行业的不良竞争。
八、如何利用购进扣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在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以后,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尽量在年初购进原材料,这样就可以在起初的几个月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尽管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税负不会减少,但是可以暂缓纳税。
九、收回抵债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现金的情况。此时,购货方可能会选择用自己的固定资产来抵债。然而,企业收回的固定资产往往不是自己生产所需要的,还需要销售后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回抵债的固定资产如何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呢?
如某企业收到抵债机动车一批,价值300万元。如果直接销售按照2%缴纳增值税。如果首先列入该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再销售,并且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软件企业产品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附:增值税为什么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从以上对增值额这一 概念的分析来看,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增值税并没有实际意 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 一 种理论抽象, 因此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
但是,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基数,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 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 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 目巳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
可见,增值额这一 概念只有从理论角度看才具有现实意义,在 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确定增值额在实 际工作中是一 件很困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