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如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2017-06-28 10:36 来源:网友分享
1406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案例:

某生产型企业有100万原值的生产设备,分10年摊销无残值,每年摊销10万;该设备已使用5年,已计提折旧50万,第6年-第8年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从第9年起又恢复生产(设备还能再用5年)。那么,停产企业是否可以继续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析:

方法1 . 第9-第13年分5年每年摊销10万;

方法2.  第9-第10年2年每年摊销10万

方法3. 第9-第10年2年每年摊销25万

目前,关于停产期间折旧税前扣除的权威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7-03-0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按上述问答的理解,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套设备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这里,涉及上述政策 “停止使用”及总局解答“暂时停产”的理解问题,本人理解,“停止使用”为永久停止使用而不是停产的情况(无论是暂时还是非暂时的,无论时间是几天还是几个月或是几年),问题所诉停产三年,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以,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不适用“停止使用”的规定,所提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上述问题目前没有更明确的政策性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理解为6-8年计提的折旧不让扣除,9-10年按方法2只能各扣除折旧10万,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好。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你好我公司已停产,机器设备可以停止计提折旧吗?等以后恢复生产时再接着计提折旧?如果停产期间依然计提折旧,那么这么折旧费不能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呀,乍样处理好呢?

    如果设备没有使用属于闲置,可以暂停折旧。

  • 企业停产期间的生产设备的折旧在年度汇缴的时候可以税前扣除吗?

    对于提产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因为在停产停工期间固定资产也停止使用

  • 老师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我企业的折旧按着图示规定计提折旧。比如说,小汽车4年,那我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的折旧,税前可扣除的数是不是可以全额扣除?

    你好,是的,是可以全部扣除的

  • 为什么这里的生产设备,没有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是这样的啊,筹建期间购置的话,可以一次性扣除的

  • 固定资产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您好,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11823/content.html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