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免税补贴、津贴)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免税福利),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某些税务局认为,现在没有企业提留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生活补助的国家规定,所以关于福利费减免的规定基本没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某些税务局认为没有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 个人所得税规定不能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而论)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