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跨年发票作废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跨年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处理。
跨年度发票该作废的没作废怎么处理?
不能作废了,只能红冲再重开。
红冲时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红字
重开时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一正一负,合计数为0,不产生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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