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税务”能给企业带来哪些优惠?

2017-06-30 09:5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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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正日益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平台,企业积极融入“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

“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可以让企业享受六方面的利好:

1、服务创新,优化组织架构。

讲诚信、守信用、依法纳税,是企业实现基业常青的前提和基础。对照“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的5大板块、20 项行动,企业应提前谋划,主动对接,促进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内部管理,增加企业活力。比如,为享受“互联网+ 移动开票”与“互联网+ 电子发票”所带来的营销便利,企业可酌情调整和优化营销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岗位设置等。

2、移动开票,促进营销创新。

利用移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推动随时随地开具发票的“互联网+ 移动开票”,将有效促进企业创新营销方式和销售渠道,特别是实现纳税人利用手机等掌上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开创移动互联网开票新时代,有力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应主动了解并适时关注“互联网+ 移动开票”和“互联网+ 电子发票”的相关内容,早分析,早谋划,早行动,早受益。

3、服务便捷,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互联网+ 电子发票”提出的探索发票无纸化试点,降低发票使用和管理成本,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互联网+申报缴税”所提供的便捷的网上申报纳税平台和拓展互联网税款缴纳渠道:“互联网+ 自助申领”便利的发票申领等,大大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在与企业信息化融合上,“互联网+ 电子发票”将吸收社会力量提供电子发票打印、查询等服务,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及各领域的广泛使用,与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有效对接,共同推进企业无纸化办公,大大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此外,“互联网+ 在线受理”是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及简政放权的进一步支持与深化,给市场主体更便捷高效的服务,有助于提高企业加大投资力度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

4、平台共享,促进企业信息化融合。

企业可免费下载使用“互联网+ 应用广场”中的相关软件,借力税务信息化,避免重复投入;可利用“互联网+ 数据共享”逐步向社会开放的税务部门非涉密脱敏数据信息和部分业务系统数据的查询接口,做好与自身信息化软件的对接,分享税收大数据资源。

5、登陆网站,拓展学习渠道。

企业可借助“互联网+ 众包互助”建立的平台,与其他纳税人相互交流、解答涉税问题,共同提高业务水平,防范税收风险;可利用“互联网+ 创意空间”渠道,提出改进税收工作的创意点子,力争税企共赢;可通过“互联网+ 税务学堂”主动学习税收、财务、法律知识,利用网站、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等形式与税务机关互动交流。

6、查询便利,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企业借助“互联网+ 监督维权”平台,可随时随地举报投诉,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实时跟踪,并对受理结果进行评价,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合法权益;可定期查询稽查案件、税收“黑名单”信息等,选择与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合作,降低风险。此外,通过“互联网+ 发票查验”所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企业可实现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在收受发票时随时、随地、随需查验发票,节省财务人员事后审验发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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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你好 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即征即退等

  • 互联网公司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你好! 企业所得税类 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收优惠: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税收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增值税 税收优惠: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符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减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税收优惠: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 互联网企业有什么优惠的会计政策,互联网交的增值税是6%吗

    您好,互联网企业优惠政策如下,互联网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6%,小规模增值税率是3% 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40、量子通信设备   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一“电子信息”,第五“高技术服务”中第(三)“信息技术服务”、第(六)中“电子商务技术”、第(七)“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优惠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2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请参看以下网址会更详细,谢谢。 http://www.gz-n-tax.gov.cn/zcfg/zchb/201605/t20160525_70609.html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小于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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