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税款?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怎么做账?
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你的收入确认范围,是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利得或者损失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核算。
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明确界定日常活动就是为了将收入与利得相区分,因为企业非日常活动(处置固定资产就属于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入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有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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