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剩余40%要如何进行抵扣?

2017-07-03 10: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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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不动产需要转入或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不动产净值不需要扣除减值准备,应扣除当月的折旧额。

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购买办公用房一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增值税额220万元,当月已经认证相符,会计上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6年5月份购房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房屋 200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2 万元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88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20万元

(2)2017 年5 月(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万元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88万元

涉税提醒

(1)另外40%什么时候抵扣?

是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一定要注意不是第13 个月起,记住不要超期,因为从现有文件看没有提到第13 个月后能否抵扣;

(2)另外40%如何做好记录?

建议财务人员一定要对购进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情况做好备查账登记,详细记录好另外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开始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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