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当年度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涉税处理

2017-07-03 11: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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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度没有及时取得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日常生产经营中,业务实际发生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项目发生年度取得有效凭证,在以后年度取得后是否能追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

一、当年度未及时取得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涉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条款解析:

如果企业当年度没有及时取得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2015年发生咨询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咨询费在2015年12月支付。该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咨询费,但对方未及时提供相关发票,发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

【解析】根据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该企业2015年12月份发生的咨询费,当年虽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企业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后来在汇算清缴期内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该项支出的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当年度未及时取得但项目发生年度结束后5年内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涉税处理(不含项目发生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的情形)

(一)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条款解析:

1.当年度未及时取得但业务发生年度结束后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2.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4.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5.追补确认后的四种主要情形:

(1)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足够抵扣项目发生年度多交税款。

(2)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项目发生年度多交税款。

(3)追补确认后加大项目发生年度亏损额。

(4)追补确认后项目发生年度由盈利变为亏损。

(三)案例:

【案例二】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足够抵扣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所得税12.5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5万元。

【案例三】追补确认后项目发生年度由盈利变为亏损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

①  2014年由盈利变为亏损,亏损额为-5万元,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②  2014年多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即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2015年弥补2014年度亏损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8.75万元。由于2014年多交的1.25万元税款可以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则抵扣后应交企业所得7.5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2014年多交税款2.5万元,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即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则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5万元-2.5万元)。

【案例四】追补确认后加大项目发生年度亏损额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2014年亏损额为-30万元,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则2015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案例五】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所得税12.5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2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2014年多交税款2.5万元,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即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由于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不足抵扣。则2015年可抵扣2万元,不足抵扣的0.5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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