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建筑企业2017年1月2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2月10日取得安装服务收入价税合计571.65万元;2月15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2月20日取得建筑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714.95万元。A企业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一是当月1日生效,二是次月1日生效。显然,选择不同,企业的纳税情况也随之不同。
第一种选择:
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当月1日生效(即2月1日),则2017年2月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1)1月2日:
借:工程物资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571.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65(571.65/1.03×3%)
(3)2月15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且选择当月1日生效,对2月的收入计税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65
主营业务收入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5(571.65/1.11×11%)
(4)2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1714.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95(1714.95/1.11×11%)
(5)月末计算2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26.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26.6(16.65+56.65+169.95-16.65)
第二种选择:
A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次月1日生效(即3月1日),则2017年2月仍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1月2日:
借:工程物资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571.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65
(3)2月15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且选择次月1日生效,前面处理不变。
(4)2月20日:
借:银行存款 1714.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9.95(1714.95/1.03×3%)
(5)月末计算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16.65+49.95=66.6(万元)
A企业1月2日取得的材料购进发票所载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企业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次月1日生效(即3月1日),因2017年2月已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1月2日取得的这张材料购进发票所载进项税额不可能再抵扣。
A企业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月1日生效(即2月1日),2月1日开始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月2日取得的材料购进发票所载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A企业2月1日之前,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1月2日取得的购进材料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及以后征期内勾选或认证后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时,将这部分可抵扣进项冲减工程物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工程物资 170
如果是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工程物资,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
贷:工程物资 170
第二种情况,A企业2月1日之前,取得过生产经营收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则1月2日取得的购进材料专用发票,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是选择“当月1日”还是“ 次月1日”对企业有利,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测算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