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表怎样规定招待费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执行)第43条:企业法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举例说明:如果本年的销售收入是1000万,业务招待费发生6万元。
计算方法:按招待费的60%即6万*60%=36000元,但不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还需计算1000万*千万之五=5万,招待费36000元未超过收入50000元,该企业按36000计入招待中扣除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具体扣除标准是什么?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所谓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所谓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所谓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所谓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应当指出的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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