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不单成为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之一。相较于中国籍员工,外籍个税政策繁多且实务细节颇多等特征,使外籍个税成为很多财务人员工作中的难点。即使相同的条件相同的时间,企业制定出不同的方案,各种方案的纳税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情景案例】
S公司是美国T集团在华子公司。2016年2月,T集团决定派遣高管William入华协助S公司的市场推广工作,为期5个月。那么已知可以有以下几种商业安排:
1、William的工资由T集团支付,S公司承担其个人在华的福利和报销;
2、T集团和S公司各承担50%的工资薪金,统一先由T集团代付,年末再向S公司收回;
3、S公司全额承担William的工资薪金及各类费用,但由T集团代付,年末向S公司收回。
请问,以上不同安排对William的个税缴纳义务分别产生怎样?
【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5个月,不满183天,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征税。
第一种安排:
William的工资由T集团支付,S公司承担其个人在华的福利和报销。
分析:如果T集团支付后,并未向S公司索取,故该工资不是由S公司承担,则工资部分免税。福利和报销依据税法外籍人员福利的规定。
铂略注:由于T集团负担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地区税务局可能会因此判定常设机构,故存在相关风险。
第二种安排:
T集团和S公司各承担50%的工资薪金,统一先由T集团代付,年末时再向S公司收回。
分析:S承担的50%属于在中国工作期间由中国雇主承担的费用,故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T集团承担的50%部分,属于境外承担的费用,故免税。
铂略注:由于william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地区税务局可能会因此判定常设机构,故存在相关风险。
如果T集团收回的金额大于实际向员工支付的金额,也存在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
第三种安排:
S公司全额承担William的工资薪金及各类费用,但由T集团代付,年末向S公司收回。
分析:S公司承担所有的费用,故应全额在中国申报纳税。
铂略注:如果T集团收回的金额大于实际向员工支付的金额,有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
所以不同的商业安排下,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务负担和个税风险。在整体的情况下还是要考虑哪种方式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是最佳的结合点。
案例目前的工作时间是五个月,不满183天,假设工作时间超过了183天,但不满一年,那会不会是同样这种状态?
如果william在华工作的期间不满一年但超过了183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境内支付或者境外支付均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表格中说明在超过183天时,这三种情况负担的税负都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