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国资本在华投资增多,跨国集团内的派遣行为愈加频繁,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来华工作。普通外籍员工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计算政策,即根据员工在华停留的时间分四种不同的交税模式,这四种交税情况,各有其适用的计算公式。但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也做出相应的特殊规定,如对于有董事职责高管人员税务总局做出了以下特殊规定:
1.根据外籍员工担任职能的不同
a.有职位的外籍董事或监事的个税特殊规定
常见的情况是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应当将董事费监事费计入个人收入,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董事会监事会的费用是不是单独发放,都必须和工资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无职位的外籍董事或监事的个税规定
外籍个人担任在境内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但是不在公司任职受雇,这也是特殊情况中的一种,外籍员工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境案例一:
无职位的外籍监事个人所得税问题
情境案例一解析:
根据上述案例,就A公司向其支付的监事费应该在中国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内法文依据就是根据税法讲的,该监事虽然作为中国公司的监事,但是他本身并不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并不在该公司任职,仅仅取得监事费。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他应该在中国缴纳,因为根据中美的税收协定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同样若一美国公民,同时作为中国居民公司的董事取得的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的另一方,也就是在中国征税。
所以基于国内法和税收协定的双方的考量,该监事取得的费用应该在国内交税。除了这样特殊的规定之外,有董事职责的高管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的税收计算办法也是和普通的计算办法不一样。
2.外籍员工在华任职时间不同的纳税情况
a.高管人员来华工作在183天之内,按下列公式计税
作为来华工作的高管人员由于其职务的特殊性,即使本人不在中国工作,但是其职责可能也是为中国服务的特殊性规定,所以这个公式没有对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进行划分,因此作为有董事职责的高管人员,取得工资收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要比普通人员要高一些,因为没有把境外的收入作为免税额体现出来。
b.高管人员来华工作超过183天,按下列公式计税
这个公式和普通情况下在中国超过一年而不满五年的计算公式相同。即有董事职责的高管人员在华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183天的计算比普通的计算更为严格。
会计学堂通过两张表格来对比一下,普通人员和兼有董事监事职责的高管人员,在中国的纳税究竟有什么不同。
一般情况
先来看第一张表,在四种情况中,不满183天的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交税,其它三种情况免税,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超过183天的,境内所得全部征税,境外所得全部免税。如果超过一年不满五年的除了境外所得,且境外的支付的免税外,其它都要征税,超过五年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情况下,所有收入都要交税,这是一般的情况。
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缴纳税款的情况,看第二张表格,对比第一张有一定的变化。
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董事职责
对于无住所在中国境内不满183天的,就其在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是征税的,同时原来免税的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应该再次征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兼任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他在同等条件下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大于一般情况的。
表格中的第二种情况,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超过183天的,根据一般的征税情况,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所得免税。但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其境外所得,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要征税。这种情况对比一般的情况会多征收一部分税款。表格中的第三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兼任董事职责的高管人员就和一般人员的纳税情况是一样的。
具体的区别就体现在不满一年的情况下的两种情况,所以要注意表中黄色的部分,对于一般情况是免税的,但是对于兼任董事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征税的。因此在日常计算应纳税所得的过程时,要看是否有兼任董事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从而找出适合他们的公式。
下面看一下计算公式的对比,公式不做过多的讲解,对应了解相应的情况:
公式汇总
普通计税方法和兼任董事职责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办法,只有前两种是有差别的,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下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在此铂略特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所谓的兼任董事职责的高层管理人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本身既要是高层管理人员,又要是董事监事,或者兼任董事监事等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可以适用。
由于之前法规的一些变化,在目前的操作中,有些企业只要是高层管理人员,即使其没有兼任董事或者监事的职责,也按照这样特殊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缴纳方法是不正确的,而且会使员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其税负率,会计学堂提醒大家要予以注意。
本文中所涉及的“董事费”均按一般情况下进行分析,具体“董事费”相关条款需适用于各国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