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哪些?

2017-07-07 11: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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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从2012年的暂行条例到逐步的更新,有更多可以实施的新政策出现,下文详解。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今年2月,税务人员在对某国际学校(以下简称H学校)进行个人所得税辅导时发现,该校校长Williams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核查,H学校是经中国教育部和H国教育部门批准,由H国商会设立的外籍子女学校,教师工资由H学校支付,H国已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议。该校认为Williams先生个人身份符合两国税收协定关于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其取得的所得不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Williams先生虽然由H国教育部门委派,工资由H国教育部门支付并负担,但H学校不属于H国政府部门,因此,Williams先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为政府服务取得的报酬,不符合两国税收协定有关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且2013年度其在华居住满一年,Williams先生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62190元。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H学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需纳税

南京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属于外资企业,股东为2名美国籍自然人,两位股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并不居住,现在其中一位股东在境外将其拥有的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该企业另一位股东,那么像这种情况,外资企业的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资企业的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境内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不同于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

12万个税!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法而言,这只是其中条例之一。南京某韩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小朱,最近忙于帮助公司内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办理自行申报。可是税务人员提醒了她,公司雇佣的外籍人员在3月31日前也要进行年度申报。小朱纳闷,外籍人员有的年所得没有超过12万元,为什么还要进行年度申报?

税务人员解释,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

超过规定次数的探亲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库里是南京一家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在南京工作了多年。由于企业外籍人员较多,因此企业对于这些外籍人员制定了一些福利政策。其中有一项福利政策是按照职位高低每年可报销相应次数的探亲费。库里是企业的高层,因此可以每个季度回一次他在美国的家看望家人,并报销往返的交通费约人民币12000元。在这次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企业会计提出疑问:该笔福利是否要缴税?

青岛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库里先生一年探亲次数超过了规定的2次,那么超过部分所报销的费用就应于取得时,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上申报需办理自然人登记

在南京河西,“金融城”的建设是个新亮点,随着金融城项目的不断推进,不少外资金融机构也相继进入南京。很多外资金融机构中有不少外籍个人任职,作为员工的“娘家”,企业又该如何代外籍人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网上申报工作?

税务部门解释,企业代本单位外籍个人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其操作步骤与代扣代缴国内个人所得税大致相同。首先,需为本单位外籍个人办理自然人登记。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离线客户端中下载“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客户端”,在客户端中对企业信息、人员信息进行维护,并生成人员信息XML文件,通过省地税申报网站,上传到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到办税厅进行审核:《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复印件、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或兼职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审核通过的外籍个人会产生自然人管理码,企业可以下载已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导入到离线客户端中,在“日常申报”、“年度清算”或“12万自行申报”界面填写申报表,将生成的申报表通过省地税申报界面上传申报即可。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外籍人员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登记。如果企业人员有变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一定要重新下载审核人员信息,否则会造成申报人员和税务机关登记人员不符的情况。已办理登记的外籍人员发生离职的,应在离职前30日内办理外籍个人离职离境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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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 外籍个人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指个人部分的社保,公积金等扣除项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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