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租了人家一块地,租期是比较长,盖了些房子、车间,现在要把这些建筑物转让给别人。这种“只转让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缴不缴土地增值税呢?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制定本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的叙述,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转让)增值开征的一个税种,土地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可以包括在内。但如果仅仅转让房屋建筑物,而未转让土地,是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