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公司准备销售于2015年5月购买的一座写字楼,营改增后,这项业务怎么缴纳增值税?
回复: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可扣除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按照11%的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扣除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
例如: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第一步,进入开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差额”按钮;第二步,录入扣除额120万元;第三步,发票金额栏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填写在相应栏次(计算过程:税额=(2000000-1200000)÷(1+5%)×5%=38095.24元;金额(不含税)=2000000-38095.24=1961904.76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产权证书号(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系统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