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是否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若包含,受票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受票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