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07-12 14: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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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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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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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货物零售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安装服务产生的税额,例如零售销售服装、食品,加工制造、维修机械等; 2、售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交易产生的税额,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土地承包及土地出租等; 3、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安装服务交易产生的税额; 4、只有一般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收入产生的税额,包括利息、租赁、承包、服务、咨询、广告等收入。 以上是营改增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此外,营改增也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它们也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拓展知识:除了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营改增还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本次发生的应税额应当达到500元以上,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每张发票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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