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交增值税=含税价÷(1+3%)*3%=28834.95*3%=865.05
不含税销售额=29700/1.03%=28834.95;
应交增值税=28834.95*3%=865.05
1、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确定全部价款时,一般纳税人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不 包括其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掌握销售额范围一般规定的原则。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不视为销售额
一切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收取的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范围要严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