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税政法规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发生上述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自产产品向员工发放福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在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借:生产成本 (车间生产工人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管理费用 (管理人员领用产品的市场含税售价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领用全部产品的含税售价总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领用全部产品的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贷:库存商品 (领用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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