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及会计处理
答: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究费用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固定资产 — ××资产(购买不用安装的设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开发项目完工时
借:无形资产 — ××资产(资本化部分)
管理费用 — 研究与开发费(费用化部分)
贷:研发支出 — ××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租赁费、利息支出等)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相信您现在应该清楚了。主要在于其会计处理的具体做法,您有什么疑问,欢迎您咨询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