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引发的坏账损失如何申报扣除及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经济纠纷引发的坏账损失,原则上采用直接核销法,采用备抵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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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引发的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1、确认坏账,一般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坏账准备是应收项目的备抵科目,计提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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