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又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红字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通知单是税务局开给你的,自己在系统中申请的是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盖财务章。
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的情形及处理:
根据规定
第七条:(一)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销售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未交付原因、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内容的《销方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附件1)及联次齐全的蓝字发票原件,以备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蓝字发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第八条 购买方属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可手工开具《申请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第九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申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章”。
第十条 纳税人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在抄报税时记录每张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编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收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的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第三章 岗位及职责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红字发票系统维护岗和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
(一)红字发票系统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
1.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
(1)在认证期内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审核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是否经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审核购买方填报的《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应审核是否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资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应审核销售方是否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和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资料。
2.审核发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完整、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
对《申请单》审核无误的,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知单》,同时使用“通知单管理/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下的“同步总局数据”进行数据同步。
4.将打印的纸质《通知单》提交给红字发票系统管理领导岗,经审批同意后,加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章”交付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