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和条件下可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同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一种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负债.
由于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来源是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只有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且比较稳定的上市公司方可采用.增值权与期权计划不同,期权在行权时必需买入股票,只有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卖出股票后才能兑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可以直接将股价上涨收益兑现.由于股票增值权奖励给管理层的并非股票,实际上是达不到股票激励的长期效果的,股票增值权一旦行使,激励作用立刻消失.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五条规定,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现金)的日期.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收益的日期.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员工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收益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任职单位是境外上市企业,所取得股票增值权的收益为外币,其换汇需要一段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实际取得股票增值权收益的日期与法定的申报缴纳日期,实际上也有一个时间差,这一时间差应该能够解决上述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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