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谁支付谁扣缴谁申报。如果纳税人有税法规定的自行申报情形(比如有两处所得、年收入12万等),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所以,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除房地产、建安企业按项目管理,税金及附加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外,其余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均在登记地税务机关缴纳。
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好处有哪些?
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
4、因为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负担;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与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要在税务登记地缴纳,这个知识点你记住了吗?想要了解更多,还可以来会计学堂与答疑老师互动取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