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的发票要2017年才能收到,不知如何处理?
一、公司16年第四季度用现金交的物业费,17年1月初才收到发票,金额2600,发票备注栏内写的是2016年10月-12月物业费,这个该怎么做账?直接按收票时间做到17年的费用里,还是要做到16年的费用?
答:16只能做预付,17年收到发票后。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冲销未分配利润。如果没哟结账的话,可以改16年的账,在16年做预提费用
然后在17年冲预提,如果不想改16年账了,就只能走在17年未分配利润中了。
二、2016年印刷的定额发票2017年可以用报销吗?
答:如果没有超过使用期限,是可以的
三、2016年的税务发票2017年可以报销么?
答:正常讲,如果单位会计在2017年1月份国地税报表之前,把2016的发票交到会计手中,让会计记账,那么这个发票就能报销。否则,跨年的发票是不能记入上一年的财务核算的,也就是说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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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的汇算清缴,会计又开始忙碌起来了。那么,如何做好汇算清缴?年结前需要做那些工作?在这里一一说明。年结前应该做的重要的准备工作是要统计一下,归于当年但没入账的成本费用有那些。
账务处理
年结前暂估入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
贷:其他应付款10
第二年报账,先红字冲原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10(红字)
再凭报销发票记
借:管理费用1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10
[跨年度红冲,不能再用管理费用科目,否则不能正确计算上年损益。]
这样,对财务列支的无票支出,税务还是认可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成本费用如果在年结前没有进行暂估处理,那么,年结后,发生的跨期费用,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
如果是不太重要的事项,没有恶意逃税的,金额不大的,可以记入发生当年,不用做纳税调整。
例如:业务员2016年12月出差,2017年1月来报销金额约几千元,有2017年1月的也有2016年12月的发票,现在会计已做年结账。这样可以直接计入当年。
汇缴前发生的,就是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017年2月员工报销年前的差旅费10万元,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贷:其他应付款10
借:其他应付款10
贷:银行存款1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根据以上第一、第三个分录不入账,直接调整2016年12月报表,损益表中管理费用调增1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科目1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第二个分录计入2017年账面。这就是调表不调账。汇缴报表是按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填报。
希望上述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有任何不懂的地方请咨询会计学堂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