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
他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解释
所谓直接用于农林牧鱼的生产用地,具体来说是直接用来种植庄稼、树林(包括果树),或者养殖牲畜、水产的土地.饲料加工厂最多只属于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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