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多次转让税务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重组多次转让后必须是"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吗
1、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发 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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