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则就乖乖地进行纳税调整吧!然后,什么时间收到再慢慢滴去追补.
(二)属于当年耗用、销售等存货的
对于购进的存货,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三)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比34号公告的时间好像要长一些,但是却有可能12个月的结束时间在汇算清缴前,这点需要注意.
四、如果是2016年的费用,开具时间也是2016年,但是报账时间和付款时间却是2017年.该怎么处理?难道只能追补吗?
这种情况却是经常存在,比如销售人员12月份出差,直到元旦节后才来报销差旅费.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通知各部门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16年的金额.
跨年费用发票入账规定
跨年的费用发 票能入账.
(1)印制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 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 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
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
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开具年份跨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取得跨年度发票,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相信大家已经对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怎么做有了一定了解..那么,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请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