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人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人额x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取得投资收益会计分录怎么做?
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持有期间享有股利和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期末计量:
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否则相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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