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清查的会计分录
答:1、存货的盘盈、盘亏,须报经审批后才能处理,在未经批准前,通过设置“待处理财产损益”总分类账户进行核算。盘盈分录: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盘亏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2、对于存货清查结果的处理,应该分别盘盈和盘亏进行处理:
(1)对于盘盈的存货,一般是由于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故应相应的冲减管理费用。
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
(2)对于盘亏和损失的存货
属于定额内的自然损耗,经批准后可列入“管理费用”;
属于过失人责任造成的损失,扣除其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
应向保险公司收取赔偿金,计入“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剩余净损失或未参加保险部分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损失中有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资产损失怎么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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