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资金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实务返利的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在增值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认为是无偿赠送而作为商业折扣冲减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关于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本质上是为了促进销售,即便是实物在会计处理上也可作为商业折扣处理。
例、彤升公司为了鼓励经销商多销售其代理的某型号笔记本电脑,签订返利协议:年度销售电脑超过1000台,次年可给予销售数量5%的同型号电脑奖励。2016年度,经销商销售笔记本电脑1100台,每台售价0.3万元,成本价0.25万元/台。(暂不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2016年确认销售收入并对下一年度交付的实物返利预提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3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40000[3300000÷(1+5%)]
预收账款 160000
注: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扣除实物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本期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把将于下年支付的实物返利确认为预收账款,递延到下一年度交付作为返利的实物时,确认为下一年度的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50000
贷:库存商品 2750000
(2)2017年实物返利时:
借:预收账款 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7500(1100×5%×0.25)
贷:库存商品 137500
注意:预提返利在会计上应冲减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才能冲减销项税额。以上税务处理各地可能会有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用当地的通用做法。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账务处理的一些注意事项的总结,关键是有拨付文件的证明,其次看该项专用资金的用途,掌握好用途就可以看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或者是免税收入,这是关键。希望以上的讲述能够帮助到您,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