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借款利息的分录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银行借款可以大致分类为抵押借款、质押借款、担保借款等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就会规定借款利息的偿还方式,一般为按月付息或者按季度付息,经常是银行与企业达成一个扣款账户的协议,企业按时将相关利息存入该账户,银行扣款即可。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未避免跨期行为,基本就会不管利息支付周期如何,通常直接按月计提,待支付时冲减应付利息。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按月计提的时候: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款的最后一个月,直接支付本金、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计息吗?
临时验资账户是临时存款帐户的一种。
临时验资账户就是企业在注册验资其间为此而临时开立的帐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过程完成后,验资户一般应该注销(如果是分批次验资的可以考虑暂时不注销)。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借验资,利用验资账户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还规定,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 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存款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在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的资金行为,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因此初测验资的临时银行账户在验收期间是不计利息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借款利息的分录的一个展示,其实这部分内容比较基本和简单,但是作为被审计单位而言,最应该注意的是利息的计提正确与否和跨期问题,毕竟涉及到年度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如果您对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