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会计收入准则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
答:收入准则对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否继续控制商品、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回、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要求这些条件在全部满足时予以确认。
现行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实现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按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分别确认。
增值税销售额的认定依据是税法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依照会计准则。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人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以及受增值税“链条”特征和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所制约,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认定的时间性差异无法消除。
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例如,《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两者的最终影响是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汇兑收益,会计一般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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