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单独扣除的费用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期间费用,但是不是按照发生额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地价加上房地产开房成本的10%或者5%的比例扣除,而采用哪个比率计算开发费用视利息情况而定。
会计上照计管理费用等,只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考虑管理费用等的账面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如果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准予扣除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不得单独扣除,该项支出已经进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1、营业税=房地产销售额*5%或(房地产销售额-购置原价)*5%(外购或抵债取得房地产时)
2、城建税= 1、营业税*城建税适用税率(7%、5%、1%)
3、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3%
4、印花税=房地产销售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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