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低值易耗品增值税能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抵扣是反列举,也就是规定了不能抵扣的项目,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因此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进一步明晰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什么是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资料,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是主要劳动资料。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由于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简便的方法,将其价值摊入产品成本。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2014年的会计制度中,将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归为周转材料的会计科目下。
以上详细介绍了外购低值易耗品增值税能抵扣吗,也介绍了什么是低值易耗品。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明白低值易耗品购买的时候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依然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